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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站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新闻网站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传统媒体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较好,而新媒体原创内容被侵权普遍存在,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一直困扰着新闻网站。新闻的传播价值需要迅速大范围传播,新闻产品未授权被转载传播一度被认为是有利于媒体品牌传播和传播力提升的好事。这造成了全国绝大多数新闻网站生产了大量的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用作重要的内容支撑和吸引流量的重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运营获取巨额利润。而更让新闻网站困惑的是:如果商业网站一旦不使用新闻网站的新闻产品,新闻网站获得的流量导入会下降,新闻网站的点击率和传播力会受到影响。新闻网站,特别是地方新闻网站在这种“纠结”中“负重”前行,优质的原创新闻没有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让新闻网站发展又少了一份经济支撑。

       造成新闻网站知识产权保护困境除理念认知的原因,还有立法层面和管理层面的因素。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种旨在扩大传播的立法初衷,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新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被延伸为无偿转载的“合法性”。2015年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人民网、新华网等26家中央新闻网站,人民日报、新华社等63家中央新闻单位,外交部网站、卫生部网站等10家部委网站以及281家省级新闻单位进入名单。这意味着,范围之外的转载都属于违规行为。由于只公布了名单,并未明确转载的法律责任义务,实践中也出现了被误读为转载范围内的媒体放弃版权诉求,可以无偿转载。在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同时,对《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该“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媒体融合的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媒体传播力绕不开的一环。版权保护不足,看似新闻信息被广泛传播,但这却是无序传播,不是依法传播,从而伤害了生产优质新闻产品的新闻网站切身利益,导致新闻网站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提升无从谈起。国家版权局的通知,从执法层面明确和界定了一些关键概念,但要具体执行还需要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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